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锂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对华盛锂电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
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87 号文核准,华盛锂电向社会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00.00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1,000.00 万
股,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 8,481.37 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518.64 万股(求和与前述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同系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经 2023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华盛锂电于 2023
年 5 月实施了以母公司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 股转增 0.45 股的权益分派方
案,公司总股本由 11,000.00 万股增至 15,950.00 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5,950.00 万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13 日(星期四)。本次解
除限售的股东共 14 名,解除限售股份共计 1,572.86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核查意见
单位:万股
序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
股东名称 备注
号 股份总数 售数量 市流通数量
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常州中鼎天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华泰华盛锂电家园 1 号科创板员
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1,572.86 1,572.86 1,558.37 -
注 1:张丽亚为公司现任监事,根据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可
上市流通数量为 2.04 万股。
注 2:任国平为公司现任财务负责人,根据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81 万股。
注 3:杨志勇为公司现任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根据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
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故本次实际可上市
流通数量为 0.97 万股。
注 4: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限售期
合计 1,572.86 1,55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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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
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
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一)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中鼎天盛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徐美兰、许金来、顾建伟、郁慧祺、许智敏、万保坡、孙
昌标、吴金初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张丽亚、任国平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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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杨志勇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
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
例可以累积使用;
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
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华泰华盛锂电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就股份锁
定事项承诺如下
“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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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
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持股意向、减持意向事
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企业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企业所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持价格预期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
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时,本公司/企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
息披露工作;本公司/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司/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
且上述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
保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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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华盛锂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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